徐汇区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实现“四个率先”的发展目标,徐汇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扶持培育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企业规范运作,根据《徐汇区关于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若干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专项资金和扶持对象
第一条 专项资金。 安排徐汇区支持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条 扶持对象。凡在徐汇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经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即徐汇区企业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登记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备案程序和材料
第三条备案程序申请区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扶持的拟上市企业应向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正式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备案材料。拟上市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企业上市备案报告和企业上市工作计划并填报《徐汇区拟上市企业情况备案表》。

三、扶持标准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企业上市最高可享受 300 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1. 对完成并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有限公司,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且已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可最高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 50 万元。
2. 对通过上海证监局辅导验收,并且由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材料的企业,可最高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 150 万元。
3. 对在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可最高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补贴 100 万元。
(二)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上市并且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徐汇区的,最高也可享受 300 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三)企业在国内外(含境内外)上市,均享受同等扶持标准。
四、申请扶持的程序和文件
第六条 申请扶持的程序。 申请资金扶持的企业完成改制、辅导、申报材料、上市等阶段工作后,应分阶段向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成功上市后一年内一次性申请。
第七条 基本文件。
1.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报告;
2.企业在上海证监局辅导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3.股份制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6.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取得的商标、专利、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提交本款所需文本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原件检验。
第八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在申请不同阶段的扶持时,除提交第七款必需的基本文件之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同时提交原件检验。
(一)企业完成改制后申请扶持资金: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企业完成辅导后申请扶持资金:
1.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上海证监局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上市后申请扶持资金: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
五、审核程序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在受理企业材料时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初步审查合格的材料,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可以指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根据现场考察、专项审计报告等核实情况和本年度专项资金计划,提出审核意见,经区领导同意,下达项目资金扶持通知。
第十三条 区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资金扶持通知核拨扶持资金。

六、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如有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等行为的,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有权收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并由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申请扶持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其对该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结论视为无效。区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标准涉及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改革委“上市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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