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试行)

(徐府发[2007] 14号)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贯彻实施《徐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徐汇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突出重点、落实措施、构筑集群、形成规模”为产业发展方针,进一步促进本区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发展,提升产业显示度,培育形成产业链,增强现代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实现徐汇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特制定《徐汇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积极推进服务经济发展

(一)加强政府服务和管理。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透明度;深入基层,建立与重点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培育优秀团队和行业组织,发挥引领和桥梁作用;打造诚信徐汇,优化发展环境,降低商务成本,使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我区留得住,长得大。

(二)明确重点行业。徐汇区是以“1+6”的现代服务业为主,即全力支持信息服务业集群发展,精心培育专业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生命健康服务业、国际交流和教育培训服务业、旅游会展服务业和金融服务业六个重点行业。积极推动服务外包、现代物流、文化等其他服务业的发展。

(三)聚焦重点地区。在“十一五”期间,徐汇区将依托区域经济发展基础和丰富的科技文化资源优势,重点提升和打造徐家汇知识文化综合商务区、枫林生命科学园区、铁路上海南站交通商务服务区、漕河泾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淮海-东湖现代商务商贸区、滨江休闲居住商务区等。

二、扶优扶强,促进共同发展

(四)培育引进新企业发展。对新注册在本区且两年内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其中法律服务业类企业达到50万元),给予一定的扶持。

(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已注册在本区且通过申请年度的上一年度上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老企业(其中法律服务业类老企业达到100万元),增量部分可参照各自行业新注册企业标准享受扶持。

(六)对为区域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给予特别奖励 。

三、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发展环境

(七)推进产业载体建设。对新建或改造的现代服务业专业楼宇、创意产业园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园等产业载体,经认定后,给予启动性资金扶持。

现代服务业专业楼宇:现代服务业行业集聚度、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须达到50%及以上;

创意产业园:创意产业集聚度、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须达到70%及以上;

现代服务业特色园:现代服务业某一行业集聚度、入驻企业税收属地率均须达到70%及以上。

对经营现代服务业专业楼宇、创意产业园和现代服务业特色园的管理公司,营运后给予一定的扶持。

(八)实施名牌战略。对获得国家级的服务业名牌企业或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的服务业名牌企业或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九)引导企业参展。对于信息服务业、科技研发服务业、生命健康服务业等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相关展示活动,经认定,视其影响大小,对参展单位实际发生的参展展位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可达30万元。

(十)引进和培养优秀团队。对入驻在我区的现代服务业类行业协会,视其贡献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

按照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经评选的对发展区域现代服务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团队等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可达50万元。

四、附则

(十一)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的现代服务业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楼宇)及相关重点项目等。

(十二)由街道(镇)招商引进的企业,参照执行本《意见》。

(十三)每年3月份,由徐汇区经济委员会负责受理企业申报。

(十四)本《意见》如与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准。本区内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五)区政府过去制定的相关文件中有与本《意见》不符合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六)本《意见》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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