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总 则

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四个率先”的要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强科技创新对徐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支撑作用,推进科教兴市核心区建设,依据《徐汇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和〈<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扶持的主要对象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区域内各类高校、科研院所等。

3、本《实施细则》中涉及财政性扶持的基本审批程序是:企业向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政府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专家评审结果形成初审意见,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汇审意见,最后将初审意见和汇审意见报分管区长审查,并报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区财政局稽核后对企业拨付资金。

4、本《实施细则》的扶持范围如涉及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应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同类政策可就高不就低,但不得重复享受。

5、本《实施细则》中未提及或解释的内容,则按照国家或上海市的具体规定执行。

6、本区以往相关政策及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7、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5日起执行。


《实施意见》第四条实施细则

政 府 采 购


一、采购范围

凡纳入国家和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以及区科委等部门鉴定认可的自主创新产品均可作为政府采购支持范围。

二、采购措施

1、行政事业单位项目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区财政、发改委、科委等协同理财部门审核确认应当采购的上述范围产品,禁止或限制高消耗、高污染和已淘汰的落后产品。

2、国有企业项目采购。由区国资委引导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采购具有自主创新的产品。

3、重大工程项目采购。由区建交委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落实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

三、采购程序

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支持范围内的货物,诸如机动车辆、计算机、交换机、医疗设备、市容环卫设备等,采取如下程序实施。

1、申报材料

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或代理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向采购中心提交相应文件,包括国家、上海市、徐汇区相关自主创新认证材料以及相应报价文件、相关说明等。

2、申报程序

(1)采购人提交《政府采购需求表》,委托采购中心采购,采购中心及时通过徐汇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xh.sh.cn)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

(2)采购中心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经过相应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专家实施评标,通过优化自主创新产品评标办法、增设自主创新产品附加分值等方式,促进自主创新产品优先获得采购合同。

(3)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及时通过徐汇区政府采购网将评标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相关企业以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五条实施细则

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提取


一、技术开发费用的抵扣

(一)认定标准

1、技术开发费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所发生的费用。

2、要求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扶持标准

企业按可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三)申报流程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区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备案或审批(内资企业备案,外资企业审批),区税务分局审核无误后下达审核确认书。

备案或审批所需申请资料:(1)公司有关对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说明。(2)开发项目的计划。(3)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及预算:包括各类设计费、试制费、调试费、试验费等名目及预算,实施项目开发的部门名称,开发人员姓名、学历、职称、工资标准、研究设备品种、数量、价值及采购预算等。(4)开发项目技术开发费的财会核算办法。(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加计抵扣申报

内资企业由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并将当年技术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关资料等报送区税务分局备案。

外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报送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申请审核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加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

(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实施意见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二)符合规定条件需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首个纳税年度,最迟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方法

(一)认定标准

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管理要求

1、列入成本开支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列支与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

2、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3、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税前扣除并备查。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六条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科技创新型小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认定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以及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企业。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比例可酌情放宽。

3、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中试的经费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

4、高新技术产品的年销售额与有关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认定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全年工作日受理。每年1-10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当年度审批完毕;11月、12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审批工作到下一年度进行。

2、申报材料:(1)《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2)《申请上诲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单位情况简表》;(3)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3、认定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2)区科委初审,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3)市认定办公室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查;(4)市认定领导小组对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发文认定。

(三)扶持政策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或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四)政策申请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税务分局全年工作日受理。

2、申报程序及材料:

(1)符合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至区税务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申报资料包括:①《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登记表》;②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认定或复审合格为高新技术企业通知的复印件;③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④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⑤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2)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纳税人应至区税务分局办理退税手续。

申报资料包括:①企业申请报告;②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③软件产品认定证书或软件产品著作权、版权、所有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④申请退税月份的增值税申报表及附表、会计报表复印件;⑤上月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已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⑥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科技小巨人

(一)申报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科学技术服务,成立已满3年,在徐汇纳税已满1年的企业。

2、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表现,诚信经营,守法纳税。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稳健增长,持续盈利,申报当年运营状况良好。

3、企业重视科技投入,创新能力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抵御技术性壁垒能力强。有相应数量的研发人员、经费投入,人才结构合理,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4、企业具有产业辐射能力,处于产业链的合理位置,能够带动区域产业能级的提升,形成技术、人才、资金高地。

5、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长远的战略规划,优良的企业文化。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4-5月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报告;(2)《徐汇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表》;(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5)企业章程;(6)企业资信评估报告;(7)专利申请清单、证书,高转项目证书,有关项目和资质的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3、认定程序:(1)企业申请;(2)科委初审;(3)科委会同经委审核及现场考察;(4)审批;(5)颁发认定证书。

(三)扶持政策

1、推荐参加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评选。对获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或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补贴资金的企业,给予市区1:1的匹配支持。

2、对确定为区科技小巨人的企业,可按照重点推进、重点培育、重点跟踪三个等次分别给予100万、80万、50万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3、对科技小巨人企业,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自主创新产业化等项目申报、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专利申请、人才引进和培养、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政府采购等方面优先支持。

4、企业的优秀人才,在市区级领军人才评选、徐光启科技奖章评选、市区各级人才奖励等方面,予以重点推荐。

三、科技创业型小企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创办人有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发明创造、科技管理经验,或有一定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包括兼职、离退休)。

2、企业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科技发展方向。

3、企业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有财务管理人员。

4、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营运规范,照章纳税,有信誉。

5、企业规模一般为在岗人员500人以下。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7月1日-9月25日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申请报告》;(2)《上海市科技企业服务联系证》复印件;(3)上一年度的《劳动情况表》(LD104表);(4)上一年办理过《科技创业型小企业证书》的,需交回原件证书。

3、认定程序:(1)企业申请;(2)科委审批;(3)颁发认定证书。

(三)扶持政策

按有关规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行决定其职工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条实施细则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小巨人、科技创业型小企业由区科委负责解释;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六条实施细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2、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外)。

5、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7、项目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8、项目为当年度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5月份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企业核对版)》等。

3、申报评审程序:

(1)企业注册。企业在www.innofund.gov.cn进行注册;(2)项目申请。以注册用户名及密码登录www.innofund.gov.cn在线填写;(3)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填写。企业按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申请材料。(4)初审。区科委对项目进行初审。(5)推荐。区科委推荐报市科委。(6)评审。市科委组织项目评审。(7)区立项。区科委根据评审结果立项并推荐市立项。(8)市立项。市科委根据区推荐项目进行立项。

(三)扶持政策

1、对每个确定为徐汇区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给予25-3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推荐上海市创新资金和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立项。

二、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能力,较好的管理水平及经营业绩,财务和税务状况良好。

3、企业要有强有力的领导和协调团队、以及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企业和领导团队成员必须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5、项目必须以集成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及其产业化为内容,进行整体申报。

6、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系徐汇区重点规划发展领域企业的技术、产品和服务,项目处于进入市场、关键技术迅速扩散、以及形成规模经济的前期。

7、申报企业需有与申请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8、申报项目(或企业)须取得下列认定(或资质)之一:(1)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A级);(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内);(4)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期内);(5)专利转化项目(发明专利转化项目须为已获受理的申请专利项目,实用新型专利转化项目须为已获授权的专利项目)。

9、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各类科技产业化项目执行期内的项目,一般不接受申报。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分批受理。

2、申报材料:(1)《科委资助项目任务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其他相关附件。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提交申报材料;(2)科委初审;(3)专家委员会评审;(4)立项评审;(5)政策兑现。

(三)资助标准

对每个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七条实施细则

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一、认定标准

1、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在产品品种、质量、技术水平以及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等方面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企业对技术中心的建立、完善和正常运行在经济上具有实际承受能力。

2、企业有较完善的技术开发体系,有效的运行机制以及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室、部、所、院),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设施,且用于科研开发的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有一支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并有一批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技术中心的科技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和结构层次,且不少于35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40%以上。

4、企业年科技投入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2.5%,且绝对值不低于500万元。根据所建技术中心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规模,结合各行业产品和技术的自身特点,企业对技术中心的经费投入应当保证一定的额度,企业技术中心所需的各项经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并明确由企业承担,技术中心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认定流程

(一)受理部门和时间:

徐汇区经委全年工作日受理。

(二)申报材料

1、《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2、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汇报材料(包括:企业概况、技术中心筹建情况、技术中心项目、人员与经费投入情况以及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情况等);

3、有关统计年报、财务报表复印件;

4、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三)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认定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经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经委提出申请(无主管企业可直接向区经委申请)。

2、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等部门组成徐汇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小组,会同市经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参照《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以评审认定与社会中介机构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评分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和资料审核,并提出评审意见。

3、通过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徐汇区经济委员会授予《上海市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并颁发“上海市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铭牌。对符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开发机构,由区经委向市经委推荐申报。

三、扶持标准

1、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开发完成的新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向资本市场融资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融资担保推荐。

2、经认定的徐汇区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优先享受技改贴息等政策,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按市区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4、经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5、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对区域内企业、高校及院所开放的,对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参照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八条实施细则

优秀专利和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科技园孵化器中的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授权、专利年费、国际专利申请


一、优秀专利和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所申请的项目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发明专利已公开,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

2、企业所申请的项目已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即将产业化(以生产订单、合同或其他有关凭据为准)。

3、企业有专利管理制度,有专门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专利的开发、应用和保护。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半年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徐汇区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表》;(2)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3)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2)知识产权局初审;(3)专家评审;(4)审批;(5)公示;(6)政策兑现。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2-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的30%,用于奖励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科技园孵化器中的企业申请自主知识产权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在徐汇区的科技园或孵化器内,税收属地,并具有一级法人地位的企业或创业团队。

2、企业或创业团队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必须为自主研发获得,发明专利已公开,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已授权,软件著作权已取得登记证书。

3、企业或创业团队所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徐汇区产业导向,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已实施并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4、企业或创业团队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有一定的资金投入知识产权的开发、应用和保护。

5、企业或创业团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占总人数的45%以上,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20%以上。

6、申请资助的知识产权,申请日期须在企业进驻科技园或孵化器之后。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自主知识产权资助申请书》;(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4)申请资助代理费的,提供有效的代理费用凭证;(5)知识产权已实施的有效凭证;(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创业团队)申请;(2)知识产权局审核;(3)政策兑现。

(三)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自主知识产权,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的,给予每件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代理费资助;未通过代理机构办理的,每件给予500-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为授权专利。

2、申报主体是在徐汇区申请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3、专利申请、授权至办理资助手续期间,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在徐汇区。

4、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资助。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在其授权后6个月内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材料:(1)《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企业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事业单位申请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交本人上海户籍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专利权人申请;(2)知识产权局审核;(3)政策兑现。

(三)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授权专利,按照发明每件1000元,实用新型每件500元、外观设计每件200元的额度进行一次性资助。

四、专利年费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徐汇区进行申请专利的企业或个人。

2、专利申请、授权至办理资助手续期间,申请企业或个人必须在徐汇区。

3、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为有效专利且无年费漏交情况。

4、单位或个人必须遵照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资助。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工作日受理。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在缴纳年费后6个月内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材料:(1)《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2)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需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盖章)、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企业申请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交本人上海户籍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专利权人申请;(2)知识产权局审核;(3)政策兑现。

(三)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有效专利,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第二年年费、发明专利的第三、第四年年费,据实全额资助。

五、国际专利申请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补贴的专利必须具有获得授权的可能性。

2、申请补贴的必须是申请获得美国、欧洲、俄罗斯和日本政府授权的专利技术或通过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获得成员国政府授权的专利技术。

3、申请补贴的专利不能损害国家利益。

4、遵照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申请补贴。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工作日受理,集中兑现。申请补贴的专利必须在申请被受理后的1年内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材料:(1)《国际专利申请费补贴申报表》;(2)申请补贴的专利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3)申请补贴的专利的请求书复印件;(4)由国内具有涉外资质的代理机构出具的国际专利申请费、国内代理费的证明材料(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等);(5)申请补贴的专利在国内申请时的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的复印件;(7)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2)知识产权局审核;(3)政策兑现。

(三)扶持标准

对经认定的专利,对其因申请国际专利而发生的申请费、国内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一年的补贴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六、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九条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企业、专利池项目


一、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企业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并付诸实施的;或者企业成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市培育专利试点企业的。

2、企业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落实对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

3、企业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科技人员,有财务管理人员。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工作日受理,集中兑现。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2)知识产权局审核;(3)政策兑现。

(三)奖励标准

1、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并付诸实施的,经认定后,给予5-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企业成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企业成为市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或市培育专利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专利池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专利战略并付诸实施的;或者企业成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专利示范企业、市专利试点企业、市培育专利试点企业的。

2、企业申请的项目已形成产业核心技术专利池,专利池中的专利数目不得少于10件,最好已在国外申请专利。

3、专利池中有效专利必须达到总数的60%以上。

4、专利池中专利自主研发率必须超过50%。

5、专利池中发明专利的比例须超过30%或不少于5件。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工作日受理,集中兑现。

2、申报材料:(1)《徐汇区专利池项目申请书》;(2)《专利池项目专利清单》;(3)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申请;(2)知识产权局审核;(3)政策兑现。

(三)扶持政策

对经认定的专利池项目给予10-20万的一次性奖励。

三、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实施细则

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一、中国驰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

(一)申报条件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

1、凡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三年期满重新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且未享受过奖励政策的,认定当年可按前款奖励标准实施全额奖励;享受过一次以上奖励政策的,减半奖励。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工商分局每年第一季度工作日受理。

2、申请材料:(1)申请表或书面申请报告;(2)“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3)上一年度本区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3、办理程序:(1)企业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上报相关材料;(2)区工商分局资格审核,区经委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3)批准后,区工商分局回复申报单位,区财政局资金拨付。


二、名牌产品

(一)申报条件

1、获得“中国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组织评审并发布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2、获得“上海市名牌”荣誉称号的企业,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上海市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

1、凡首次被认定为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凡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期满重新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上海市名牌的企业,且未享受过奖励政策的,认定当年可按前款奖励标准实施全额奖励;享受过一次以上奖励政策的,减半奖励。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质监局每年第二季度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奖励申请表;(2)“中国名牌产品”和“上海名牌产品”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5)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

3、办理程序:(1)申报企业在徐汇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质监局;(2)区质监局初审,区经委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3)批准后,区质监局回复申报单位,区财政局资金拨付。

三、本条实施细则中,中国驰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名牌产品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二条实施细则

企业参与制定各级各类标准


一、认定标准

1、国家标准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公告为准;

2、行业标准以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和相关部委的公告为准;

3、上海市地方标准以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公告为准。

二、奖励标准

1、对应标准文本中主要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或排序第一位的企业为第一起草者,其余的为参与制定者。

2、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发布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发布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第一起草者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凡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上海地方标准的企业,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5、起草并通过认定批准后的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按奖励标准执行;起草并通过认定批准后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按奖励标准的50%执行。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质监局全年工作日受理。申报企业要在取得相关资质之日起六个月内前来申请。

2、申请材料:(1)申请表;(2)技术标准文本和技术标准发布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

3、办理程序:(1)申报企业在徐汇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将填报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质监局;(2)区质监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批准后,区质监局回复申报单位,区财政局资金拨付。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实施细则

产学研联盟重大项目、公共服务平台


一、产学研联盟重大项目

(一)认定标准

1、具有关键技术的改造和再创新能力。在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企业能按2:1以上的比例匹配支持资金;以产学研联盟形式共同实施(已同大学研究院所签订有长期合作协议书),具有良好的诚信和较强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2、具有促进成果转化再创新能力。在新材料、先进制造、环境与资源、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通讯等领域;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企业能按4:1以上的比例匹配支持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是上一年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项目单位;以产学研联盟形式共同实施(已同大学研究院所签订有长期合作协议书),具有良好的诚信和较强的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3、具有促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的能力。在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领域;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企业能按4:1以上的比例匹配支持资金;企业必须是本领域国内的强势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连续赢利;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研究开发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专职从事科研开发的人员不低于100人,企业当年自主创新主导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0%以上;企业年科技开发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企业应是中方投资并控股的企业。

(二)申请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8月份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科委资助项目任务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相关附件。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并上交申报材料;(2)区科委初审;(3)专家委员会评审;(4)立项评审;(5)政策兑现。

(三)扶持政策

给予每个通过认定评审的产学研联盟重大项目100-500万元的资助;主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享受相关的区产业政策支持。

二、公共服务平台

(一)认定标准

符合区产业发展的导向,具有良好的运作平台,能为相关企业和提升区域产业发展环境提供各类优质便捷的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评审和认定

由徐汇区现代服务业项目推进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依据项目立项情况定期召开会议,并组织社会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

(三)扶持标准

1、对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建设投资费用补贴。

2、公共服务平台建成投入使用后,视其贡献度及实际运作状况,给予1年10-50万元的运营费用补贴。

(四)申请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经委全年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材料及申请指南可通过徐汇经贸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jw.xh.sh.cn (2)项目申报材料分为电子稿件和书面材料。申报时须向徐汇区项目推进办公室提交电子稿件一份,书面稿件两份。(3)申请扶持资金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交由区经委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诚信评估报告。

3、申报评审程序:(1)申请单位向推进办或所在街镇提出书面申请;(2)推进办负责受理和汇总,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评估,提出评估意见;(3)推进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4)推进办形成评审意见;(5)报分管区长审批;(6)分期拨付扶持资金。

(五)考核与评估

1、项目承担单位须定期向推进办书面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推进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跟踪检查(或中期评估);

3、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4、推进办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

三、本条实施细则中,产学研联盟重大项目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公共服务平台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实施细则

标准化机构、技术检测机构与质量检测中心


一、标准化机构

(一)认定标准

1、批准为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的秘书处或成为其成员的,以国际标准化机构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为准。

2、批准为国家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的,以国家标委会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为准。

3、批准为地方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以地方标委会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为准。

4、获得国家级、地方级标准化管理类、技术类成果奖的机构以国家标委会、市质监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为准。

(二)奖励标准

1、批准为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技术委员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贴60万元、工作组的秘书处或成为其成员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批准为国家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贴50万元、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贴30万元、工作组的秘书处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批准为地方级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贴15万元、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补贴10万元。

4、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管理类成果奖的园区、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类成果奖的园区、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

5、获得国家级标准化技术类成果奖的按奖项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技术类成果奖的按奖项等次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质监局全年工作日受理。申报企业要在取得相关资质之日起六个月内前来申请。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国际标准化机构、国家标委会的相关文件或证明文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

3、办理程序:(1)申报企业在徐汇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质监局;(2)区质监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批准后,区质监局回复申报单位,区财政局资金拨付。

二、技术检测机构及质量检测中心

(一)认定标准

1、国家级技术检测机构,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文为准;

2、国家级质量检测中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文及授权证书为准。

(二)奖励标准

1、对落地徐汇的国家级技术检测机构,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2、对落地徐汇的国家级质量检测中心,一次性资助50万元。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质监局全年工作日受理。申报企业要在国家审批、授权后三个月内前来申请。

2、申报材料:(1)申请表;(2)国家下达的批文、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

3、办理程序:(1)申报企业在徐汇区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将书面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质监局;(2)区质监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3)批准后,区质监局回复申报单位,区财政局资金拨付。

三、本条实施细则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四条实施细则

产学研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


一、产学研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

(一)认定条件

1、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2、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外)。

3、 企业技术人员与研究机构没有股权关系,管理人员也不受雇于研究机构。

4、项目核心技术来自于以下机构或同这些机构合作研发取得,并已建立产学研联盟,包括国际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研发中心;国内中央、地方省级研究机构、大学;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行业、产业基地所属的,面向特定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机构。

5、项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6、项目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竞争优势,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项目具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技术含量。

8、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完成技术产品的样机(样品)研发,或通过相应的成果鉴定、检测或已取得专利等。

9、企业与研究机构已签定技术转移合同。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4月份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科委资助项目任务书》;(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相关附件。

3、申报评审程序:(1)企业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上交申报材料;(2)区科委初审;(3)专家委员会评审;(4)立项评审;(5)政策兑现。

(三)资助标准

对每个通过立项的产学研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项目给予100-500万元的支持。

二、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

(一)申报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公司制企业。

(二)支持政策

对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或离职创办科技企业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的价值占注册资金比例最高可达70%。

(三)申请流程

1、申请材料

(1)专利权出资:①公司股东与已设立公司完成转让后的《专利登记薄》;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专利实际价值及完成转让的验资证明。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①公司股东与已设立公司完成转让后著作权的登记证书;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际价值及完成转让的验资证明。

(3)技术秘密出资:①公司股东与已设立公司签订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技术秘密实际价值及完成转让的验资证明。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出资:①公司股东与已设立公司完成转让后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②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际价值及完成转让的验资证明。

(5)高新技术出资:①高新技术属于《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产品目录》;②股东以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出资的,应明确其所属的知识产权的类型,除专利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以外的知识产权,可作为技术秘密权(非专利技术)出资。

2、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持相关材料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徐汇分局申请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并领取其他公司设立变更登记表格。

三、本条实施细则中,产学研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由区科委负责解释;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申报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必须为A级项目,且在有效期内。

2、企业申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必须取得登记文件,且登记不超过1年。

3、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获得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4、企业取得的各项高新技术成果认定的所有人必须为申报单位。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全年工作日办理。

2、申报材料:(1)经认定项目的登记批准文件;(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报程序:(1)企业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上交申报材料;(2)区科委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定;(3)补贴拨款。

三、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不高于必要费用(以实际发生的行政事业收费为依据)的补贴。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六条实施细则

科 技 园


一、认定标准

1、科技园和产业基地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机构运行,注册在徐汇区,并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认证等相关工作。

2、科技园向入驻的科技企业提供经营场地,以及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有条件的园应配备商务、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功能,专业性产业基地可建立技术开发服务平台。

3、科技园或产业基地提供的场地面积一般在1万平方米以上。

4、入驻各园的导向型产业企业和入驻企业属地纳税的比例均应达到80%。

5、科技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0元,实缴税收达到1200元。

6、园内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平均数量不得低于全区同行业的平均水平。

7、对于扩充体量的科技园按上述条件申报、认定。

二、申请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全年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申请书;(2)科技园报告项目的总体规划、项目进展计划及情况、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事项;(3)房地产权证;(4)房屋租赁合同;(5)工商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科技园的改建方案及建设布局;(8)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认定程序:(1)科技园的运营管理公司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上交申报材料。(2)区科委初审。(3)区科委组织各相关委办局汇审。(4)报区领导审核批准。(5)政策兑现。

三、扶持政策

1、鼓励科技产业园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机构完善和拓展服务功能,积极促进相关产业集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形成,经认定后给予5年扶持。

2、支持管理机构组织进行ISO质量服务体系认证,对于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3、对重点项目贷款和科技园基本建设贷款,经审定后,给予贷款额度(不超过1亿元)50%的贴息支持,期限为一年。

4、对新建科技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100—150元的基建补贴资金。

5、园内的导向型科技企业享受导向型产业政策。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七条实施细则

孵 化 器


一、申报条件

1、专业孵化器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型社会经济组织运行,并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认证等相关工作。

2、孵化器运行机构向入驻的孵化企业提供经营场地,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有条件的园区应配备商务、融资、咨询、培训等服务功能,专业性产业基地可建立技术开发服务平台。

3、入驻各孵化器的导向型产业企业和入驻企业属地纳税的比例均应达到70%。

4、孵化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销售收入达到12000元,实缴税收达到1000元。

5、孵化器内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平均数量不得低于全区同类行业的平均水平。

6、对于扩充体量的孵化器应按上述条件申报。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三、四月份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申请书;(2)孵化器项目的报告项目总体规划、项目进展计划及情况、项目需要政府支持的事项;(3)房地产权证;(4)房屋租赁合同;(5)工商营业执照;(6)税务登记证;(7)孵化器改建方案及园区建设布局;(8)其他相关材料。

3、申报认定程序:

(1)孵化器运营管理公司向区科委提出申请,并上交申报材料。(2)区科委初审。(3)区科委组织各相关委办局汇审。(4)报区领导审核批准。(5)政策兑现。

三、扶持政策

1、入驻孵化器的企业享受孵化政策。

2、根据入孵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的50%支持入孵企业、50%支持其所在孵化器,用于扶持孵化器建设。

3、企业孵化期一般为3年,其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进入孵化器1年以上可申请毕业。毕业企业根据规定可享受导向型新产业政策。

4、各专业孵化器如帮助入孵企业成功实现上市融资,将获得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的50%给企业,50%给孵化器。

四、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十九条实施细则

企业信用建设


一、申报条件

对企业信用管理高度重视,有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热情和愿望且在经营活动中开展信用管理,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的企业。

企业结合自身的业务经营活动创造性开展的一系列企业信用管理建设项目,包括客户管理、供应商管理、人员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承担国家、市和区级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和推广项目;具有前瞻性的企业信用体系应用培训和研究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凡属国家、市和区级项目或在本区企业中推广应用的具有创新性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2、对每个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4-6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信息委每年4月份的工作日受理,5月份进行评审,6月份网上公示。

2、申报材料:(1)《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2)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有效的企业信用报告。

3、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信息委;(2)区信息委邀请专家评审确定候选项目;(3)候选企业上网(徐汇诚信网:http://credit.xh.sh.cn:8082/auth)公示后,确定最终的获扶持项目;(4)根据公示结果,区信息委向受资助企业发出批准通知,受资助企业凭通知与区信息委签订《徐汇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合同》,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四、管理要求

1、组建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专家组,邀请相关专家对各申报项目进行投票评审。

2、受资助企业须根据项目进展定期书面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区信息委对实施项目作不定期检查,按合同规定分阶段拨款。

3、受资助企业应加强扶持资金的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五、本条实施细则由区信息委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

领军人才队伍


一、申报对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徐汇区属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

2、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

3、注册或纳税在徐汇区的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申报条件

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年龄一般不超过47周岁。要求道德素质过硬、专业贡献重大、团队效应突出、引领作用显著的应用开发类、社会发展类、经营管理类优秀人才。

三、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区领军人才选拔。

2、申报材料:

(1)《徐汇区领军人才评选申报表》(一式九份)及电子版。

(2)综合报告一份,需反映近三年来人选在自主创新、团队建设等方面的业绩。

(3)申报者从事重点项目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者学术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学历、职称、培训、奖励、聘用等有关证书复印件。

3、申报程序:

(1)广泛推荐。按照领军人才选拔标准,通过单位推荐,行业、社会团体、同行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向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的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或纳税在本区的“两新”组织及外省市在沪企事业单位中的人选,可向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

(2)组织审核。各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社区(街道)、镇对人选进行评估,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后备队”推荐名单,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3)专家评审。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名单后,聘请各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领军人才候选人名单,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并组织公示。

(4)审批命名。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后备队”正式入选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以“徐汇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分别颁发证书。

四、管理考核

对领军人才实施目标管理,根据人才培养计划进行年度、中期和最终目标考核,重点是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考核结果作为实行领军人才动态管理的依据。

五、资助办法

区设立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按照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具体资助办法详见《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委办[2006]49号文)。

六、本条实施细则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实施意见》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

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业、徐光启科技奖章


一、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业的资助办法

(一)申报条件

1、申请者必须通过市人事局的留学人员资格认定。

2、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0周岁。

3、新近回国来沪工作或创业不超过2年。

4、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1年及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

5、申请者申请项目的执行年限必须在申请者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有效期内。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年七、八月份的工作日受理。

2、申报材料:(1)《上海市徐汇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创业资助资金申请书》;(2)身份证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3)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1)企业(团队)申请;(2)科委初审;(3)专家评审;(4)审批;(5)政策兑现。

(三)扶持政策

对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开发、科技创业的有关费用给予5-10万的一次性补贴。

二、徐光启科技奖章

(一)申报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生活和工作在徐汇区并取得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资格的;

2、获得国际上重要的科技奖励、国家级科技二等奖及以上、上海市科技一等奖等各类科技奖项的;

3、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中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对科技发展有突出贡献,其成果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的;

5、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6、取得其他特殊成绩并经科技奖励委员会认定的。

(二)申报流程

1、受理部门和时间:徐汇区科委每两年受理一次,逢奇数年下半年依有关通知受理。

2、申报材料:(1)《徐光启科技奖章推荐表》;(2)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报认定程序:(1)个人申报;(2)科委初审;(3)专家评审;(4)奖励委员会评定;(5)区政府批准;(6)公示;(7)颁奖。

(三)奖励政策

获得奖章、证书等精神奖励并辅以一定物质奖励。

三、本条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Powered by 上海新湾沪ICP备11045236号-1
地址:上海市桂平路333号6号楼2层
电话:0086-21-54489815
版权所有 © 上海聚科生物园有限责任公司  
关注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