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事项告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原实行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三、2016年5月1日起,使用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印制的过渡票种取得的收入不得按营业税纳税,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以可开具过渡票种为由,拒绝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优惠备案,在申报后直接免税。

五、纳税人凡有在2016年5月1日之前尚未申报的营业税事宜或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受理的营业税涉税事项,也请于5月份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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