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小企业发展的决定》(沪府发〔1999〕31号),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并经核准成为预备期企业的,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享受税收优惠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对符合新办企业规定,批准同意享受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二、小企业在经济活动过程中需要融资担保的,可向本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并提供相关资料。担保的具体手续、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创业型、吸纳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的小企业,凡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应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同意后实行。

四、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向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捐赠的,捐赠者可向其主管财税部门提出享受有关财税优惠的申请,并报送捐赠凭证等相关资料,经市财税部门认定,可对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

五、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结构发生变化,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且吸纳社会、职工投资占企业股本金50%以上的,改制企业可向其主管财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税部门核准,可对其在改制后的第一个纳税年度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

六、本市小企业服务中心推荐的以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财务会计、资产评估和审计等服务时,服务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的成本费用支出部分,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社会中介机构可向主管财税部门提供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收费情况等资料。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准,对社会中介机构因降低收费标准而未消化成本费用支出部分,准予在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七、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及生产过程中发生技术研究、开发的费用,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对小企业运用税后利润进行高新技术开发和投资,并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由企业书面报送主管财税部门审核,经市财税局批准,可享受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符合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八、凡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良好、依法纳税,并为重点支持和鼓励的科技创业型小企业、吸收下岗和失业人员的都市型工业、社区服务型小企业,可参照市场劳动力价格和当年政府颁发的工资增长指导线,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并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核定全额列支成本。

九、各类经济组织安排下岗待工人员,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手续继续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再就业工程试点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劳就发〔1996〕9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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