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财经〔20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区域重点产业,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代理记账机构等各类机构更好地为区内企业服务,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源和使用原则)

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上海市徐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的安排应该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区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核及日常管理。

第四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区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区人大的监督。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补贴范围)

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主要包括:

(一)   利息补贴

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补贴。

(二)   担保费补贴

    主要用于对企业支付给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的补贴。

(三)   代理记账费用补贴

    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服务费用的补贴。

(四)   其他费用补贴

主要用于对小微企业支付给专业服务机构的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咨询等代理服务费用的补贴。

(五)   其他经市、区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内容。

第六条 (支持对象)

(一)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类

1、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企业。

    2、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科技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文化创意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企业。

(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类

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环境治理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等行业的小微企业。

(三)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发展类

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贷款利息及担保费补贴的条件

申请补贴利息、担保费的企业及企业贷款,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且在本区纳税期间发生的贷款。

2、由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

3、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依据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5、在相关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6、贷款用途仅限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投入、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对外出借、购置商品房等事项。

对企业发行集合债等事项,参照正常贷款贴息贴费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小微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费用补贴的条件

符合《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以及本区所规定的申请条件,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企业设立之日起至申请日止,成立不满二年,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被代理企业行业符合相关管理办法规定。

(三)小微企业申请其他费用性补贴的条件

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本区,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五年(含五年)以下,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年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下,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小微企业行业类别。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同样或同类内容,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八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其他经核准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九条 (支持额度)

(一)利息补贴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贷款,最高可给予贷款发放时基准利率30%的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则按实际利率计算。

2、发放贷款的会计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企业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且享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发放贷款的会计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但不到10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企业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500万元,且享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发放贷款的会计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但不到5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企业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且享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发放贷款的会计年度内纳税总额未达到50万元的小微企业,经认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企业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且享受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二)担保费补贴

企业支付给本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按担保额的1.2%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担保费。

(三)代理记账费用补贴

主要用于《关于本市财政部门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的办法》以及本区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内容。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期限一般为两年。如企业因注销、迁移至外区或其他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支付费用标准为每代理一个企业6000元/年。

(四)其他费用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法律咨询等专业代理服务,经认定,对小微企业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单户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定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申请利息和担保费补贴

申请单位在按时还本付息后一年内,向区财政局提出利息和担保费补贴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申报材料。其中,发放贷款的会计年度内纳税总额未达到50万元的小微企业,需先报区商务委认定。

(二)申请代理记账费用补贴

小微企业向代理记账机构或区财政局提出购买代理记账服务意向,在确定拟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向该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相关资料,代理记账机构对小微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

(三)申请其他费用补贴

小微企业在确定拟委托的服务机构后,向区商务委提出费用补贴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受理和审定)

区财政局、区商务委依据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接受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受理和审批。相关产业部门、招商服务部门对企业扶持出具意见的,主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意见办理。

 

第五章 预算编制及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

根据部门预算的管理要求,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汇总年度预算,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

经批复的年度资金预算额度一般情况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追加预算额度的,按《徐汇区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徐府办发〔2011〕24号)中有关预算调整的要求操作。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或代理机构。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

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必须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并注重发挥资金使用的绩效,每年一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对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开展专项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设立期限)

专项资金设立期限至2015年。

第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原《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经〔2011〕3号)同时废止。

2012年11日至2013831日期间已发放的贷款,仍按照原《徐汇区贴息贴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经〔20113号)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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