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

  沪团委联〔2006〕26号

团各区、县委,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相关处室:  

为推进上海市青年创业行动,引导青年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帮助青年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19号文)的要求,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决定联合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1、充分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扶持青年创办中小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  

2、逐步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有效模式,形成支持青年解决创业资金“瓶颈”问题的长效机制。  

3、在支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项目的基础上,重点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特色产业倾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贷款模式  

“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采用统贷模式操作。由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发动各区县团组织推荐、受理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由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负责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的申请受理、筛选、评审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原则上,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浦东新区的青年创业贷款项目,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负责除浦东新区以外的各区县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各方发挥各自的优势,整合资源,为上海广大青年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等各方面的帮助。  

三、贷款框架  

1、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上海市40岁以下青年创业者申请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导向;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的还款能力;能提供一定的贷款担保;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2、贷款额度: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为100万—500万元。  

3、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4、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贷款基准利率。  

5、贷款贴息:如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符合科技部创新基金申报要求,可以由融资管理平台帮助向科技部申请相关贷款贴息。凡科技部认定的科技项目,科技部可向贷款企业给予贷款期内全额或部分贴息。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同时要求得到贴息的中小企业在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开立专项账户,便于对贴息的监管。  

6、有关费用:商业担保公司将收取相应的担保费(商业担保公司是得到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的,其收取担保费一般为贷款额的2.5%以下);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将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贷款额的1%)。  

四、信用结构  

1、担保公司担保:  

指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建立或落实,并得到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向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向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通过担保机构来承担100%的风险责任,从而解决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贷款风险问题。  

2、设立风险警戒机制:  

在日常贷款管理工作中,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应设立相应风险警戒机制,通过对贷款人经营现状、市场状况、财务情况等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掌握贷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在发现风险时,及时提醒贷款人采取措施,在情况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采取提前回收,停止发放等手段保障资金安全。当贷款发生不良后,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应及时落实担保的实现,保障资金的及时回收。  

五、组织领导  

1、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成立“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此项目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共青团系统的发动、推荐和具体管理工作由共青团上海市委青工部负责。贷款业务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客户三处和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  

2、团各区、县委要明确相应的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指导和实施。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科学实施。实施“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是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切实举措,是推进上海青年就业创业行动的重点项目,是开发性金融扶持青年创业就业的新方式。要充分认识实施本项目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以强烈的责任感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科学论证,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以专业化的方式、办事业的态度精心组织实施。  

2、统筹安排,形成合力。要主动争取区县科技、劳动等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整合资源,在创业园区、经济园区、工业园区、大学园区、高科技园区等各类创业青年集聚的区域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区县青联、青企协(青商会)等社团组织的积极作用,选择、推荐信用良好、善于经营、创业项目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创业青年作为贷款对象。要采取开展创业培训、推行创业导航、实施创业见习、实行创业孵化等措施,提高贷款对象的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附件:

1、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名单  

2、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3、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借款申请书 (可点击“附件下载1”另存为完成下载)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  

2006年10月20日  

附件2:  

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市青年创业行动,引导青年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帮助青年解决创业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市委”)与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开行”)决定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中青联发[2006]19号文)精神,联合实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为规范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申请、评审、发放及贷款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实施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指定借款人(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的管理办法和内部操作规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上海市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第三条 小额贷款适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贷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小额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  

第二章 贷款框架  

第五条 小额贷款项目适用《共青团中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联合实施 “中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通知》中规定的指定借款人即贷款管理和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借统还模式。  

第六条 上海市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的管理和融资平台为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和上海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七条 小额贷款项目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500万元。  

第八条 小额贷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小额贷款项目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社会瓶颈项目贷款利率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三章 贷款受理和贷款推荐  

第十条 小额贷款项目的受理由各区、县团委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小额贷款项目需填写借款申请书送交所属区、县团委。并提供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  

1、借款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贷款证复印件;  

6、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7、如贷款用于新设立的项目,还须提交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 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有企业性质、业务范围、资产与负债、职工人数、企业法人代表简历等;  

(2) 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规模、具体建设内容、拟吸纳的就业人数、市场情况等;  

(3) 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包括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自由资金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固定资产购置、流动资金等);  

(4) 经济效益预测。包括经营收入、成本与盈亏情况;  

(5) 偿债能力预测。包括债务情况、偿债资金来源、能否按期足额偿还债务等;  

(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各区、县团委须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对申请企业自身能否提供贷款担保措施进行了解。如同意借款申请,各区、县团委要在创业青年诚信情况,创业项目发展情况等方面出具推荐意见,送交团市委。如无特殊情况,团市委在收到贷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具体负责部门出具推荐意见,送交平台。如拒绝申请,须注明理由退还申请人。  

第四章 贷款评审  

第十三条 平台收到团市委负责部门递交的借款申请书后,由其贷款受理部门对贷款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贷款受理部门人员对借款人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项目可行性以及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初审认为符合贷款条件的,送担保机构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其完善申报材料,如回绝申请的须向借款人说明拒绝原因。  

如无特殊情况,上述工作在收到借款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平台初审后,提交担保机构初审。担保机构根据其已有的有关贷款担保审查程序对项目是否符合担保条件进行初审。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如无特殊情况,上述工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平台的投资经理、财务经理和法务主管将对项目进行调查、审查,最后完成贷款项目评价分析报告。调查、审查工作主要采用实地考察、分析相关材料,以及与申请借款人访谈方式进行。  

如无特殊情况,项目评估及提交分析报告工作在保证人审查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 平台与担保机构初审通过的项目,如无特殊情况,由平台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收集齐全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专管机构初审意见、担保机构初审意见和专管机构的投资经理、财务经理和法务主管对项目的评价分析报告)并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贷款项目进行评议,主要工作包括:  

1、随机抽取评议员10人,并于会前一天通知评议员参会;  

2、分送每位评议员一份评议材料,包括借款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和专管机构完成的贷款项目评价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3、汇总评议结果;  

4、如无特殊情况,在评议会后2日内,根据评议结果,向平台管理委员会提出评议小组贷款评议意见。  

5、评议小组表决未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平台建立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制度,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和4名委员。主任由平台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分别由担保公司负责人和开行主管小额贷款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平台主要部门经理、财务主管、法务主管,开行客户经理担任。  

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在收到项目相关申请材料、评议小组贷款评审意见、担保机构和信用促进会意见后,由专项贷款管理会员会主任组织全体委员进行会议讨论,最终决定是否提交开行审批,并形成会议决议。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项目,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每次参会委员必须在5人以上方才有效,由4人通过有效。  

如无特殊情况,专项管理委员会审查会议在收到上述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十九条 平台将专项贷款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项目所有资料报送开行审批。开行贷款委员会负责对小额贷款项目进行评审。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条 开行对通过评审的小额贷款项目,与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指定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平台与代理经办行上海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小额贷款项目一经开行最终审批通过,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融资平台,平台以书面形式向代理经办行发出贷款发放指令。代理经办行受到指令后,根据委托合同分别与小额贷款的借款企业签订委托借款合同,与担保机构保证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贷款资金经以下三个环节发放到各用款企业。  

1、开行按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平台。  

2、平台按委托合同将贷款资金划入代理经办行。  

3、代理经办行按委托借款合同将贷款资金分别拨付给用款企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还款资金由平台和代理经办行负责催收,各企业还本付息资金经以下3个环节最终进入分行账户。  

1、各企业按期足额将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偿还代理经办行。  

2、代理经办行将各企业还款资金归集到平台。  

3、平台按期足额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一经代理经办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平台须负责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工作。业务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贷款用途、企业或项目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专项贷款管理委员会汇报,以便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四条 平台对所有受理的项目,不论是同意贷款的项目,还是在不同阶段否决的项目,由专人负责,及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开行总行相关规定和指导意见有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指导意见;开行总行的规定和指导意见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开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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