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企业青年科技人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设立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

  第二条 本计划以项目扶持的方式,支持企业青年科技人才领衔开展研发实践,促进企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企业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没有得到过本计划资助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市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申请本计划项目: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2、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3、企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与受聘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执行时间;

  4、具有学士学位且有五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二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5、获得工程师(含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满足所在企业技术需求,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1、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支持;

  2、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

  3、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本计划项目每年申报评选一次,采用在“上海科技”网上发布通知方式公开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并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企业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条件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查意见和有关经费匹配承诺后择优推荐,并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科委。

  第十三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委提前10工作日通知申请者参加项目评审答辩;本人不参加现场评审答辩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评审答辩的申请者,由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

  第十六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委审定公布本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本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市科委与入选者所在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对项目进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所在企业应对其科研能力和成果及对企业科技产业发展的贡献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委验收。

  第二十条 凡得到本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所取得的成果或发表的文章,均应标注中文“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Shanghai Rising-Star Program (B type)”。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项目入选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入选者及所在企业应及时向市科委书面报告,经市科委核准后办理有关合同中止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如发现入选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市科委核实后,将撤消其资格,追回资助经费,并取消申请人以及企业本计划三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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