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财经[2006]14号
第一条(目的)
为体现“两个优先”的产业发展战略,支持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企业资金实力,促进区域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
1.预算安排的原则。设立区贴息资金,按照公共预算管理的要求,综合考虑当年度可用财力及资金需求,编制资金预算,规范预算支出。
2.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同笔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项贴息标准的,按照最高比例在额度内享受一次贴息。
3.规范统一的原则。本区产业扶持政策中涉及财政贴息的,均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三条(对象)
1.税务登记在本区,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贷款企业;
2.为支持区域内企业融资做出贡献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条件)
享受本资金扶持的贷款,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同时符合下述条件:
1.在本区纳税期间发生的贷款;
2.由银行、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或委托发放的贷款;
3.合同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及以下的贷款,园区建设项目贷款等视实际情况予以操作;
4.依据贷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贷款;
5.在相关资质证书或项目有效期内取得的贷款;
6.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特殊事项视情况而定;
7.贷款用途仅限于满足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科技研发投入、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对外出借等事项。
第五条(项目)
(一)财政贴息
1.对于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先进服务型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企业,最高可给予100%贴息。
2.对于获得国家及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无偿资助项目、重点新产品项目、专利新产品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技术中心等的企业,最高可给予50%贴息。
3.对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导向性科技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出口创汇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等,最高可给予50%贴息。
4.对于用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园区项目的建设的贷款,最高可给予一次性的一年50%的贴息。
5.对于通过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担保获得贷款的企业或通过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的企业,最高可给予30%贴息。
6.对于区内突出贡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服务品牌企业及其他确有必要给予贴息扶持的企业,视实际情况给予贴息支持。
(二)担保费用补贴
对于本区中小企业支付给中投保上海分公司及其他与区财政局签署协议的担保公司的信用贷款担保费用,最高可给予全额补贴。
(三)机构补贴
对于银行、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可视支持本区企业贷款担保融资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四)其他事项
贴息资金可用于补充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代偿金等与支持区内企业融资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贴息标准)
1.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且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2.未达到本条第1款标准,但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且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
3.未达到本条第1、2款标准,但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且注册资金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4.未达到本条第1、2、3款标准,但发放贷款年度内纳税总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5.由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担保的企业,或由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中投保上海分公司担保支持贷款的总额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总额给予贴息。
6.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等享受财政贴息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7.区有关部门对申请贴息扶持的企业或项目提出意见的,可视实际情况按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8.对符合条件企业,如果贷款实际发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如果贷款实际发放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则按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发放利率给予贴息。财政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额。
区财政局对上述贴息标准可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企业享受各类专项资金扶持情况等,对企业可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额度、扶持比例及补贴金额等作相应调整和抵扣。
第七条(操作流程)
1.企业申请:企业在按时还贷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财政贴息或担保费用补贴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2.机构申请:相关机构向区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申报材料。
3.受理审批:区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企业或机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机构予以扶持。核准的扶持资金通过财政账户直接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财政贴息:
1.徐汇区贴息资金兑现申请表;
2.相关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7.银行借款凭证复印件;
8.企业还款凭证复印件;
9.银行计息单复印件;
10.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可视情况而定;
11.重点产业建设项目、园区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12.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担保费用补贴:
1.徐汇区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申请表;
2.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3.担保费用发票复印件;
4.企业还款凭证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资料。
(三)机构补贴:
视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附则)
1.享受本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接受区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企业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作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处理。
2.享受本资金扶持的企业,若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有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当年度企业申报财政贴息扶持,如遇贴息资金预算执行完毕,则根据企业申报时间,依次纳入下一年度操作。
4.本办法如与国家、市、区新出台的政策存在差异,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5.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