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徐信息委(20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徐汇区信息化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徐汇区人民政府为促进本区信息化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的提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发展资金采取专项拨款的方式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资助,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发展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信息委)。

第四条 区信息委负责发展资金的管理,并对批准的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资助方式

第六条 发展资金资助的使用范围为:

1、本区范围内国家、市和区级信息化应用试点和推广项目;

2、在本区企业中推广应用的信息化项目;

3、具有前瞻性的信息化推进和技术应用的研究攻关项目。

第七条 发展资金的资助方式为:

对属国家、市和区级项目、在本区企业中推广应用的项目以及具有前瞻性项目的,根据项目应用价值和匹配资金情况,视情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在本区的企业(定向委托项目除外);

2、项目符合本区信息化发展方向;

3、有相应自有匹配资金保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填写《徐汇区信息化发展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信用报告等有关申请材料报区信息委。企业信用报告的购买按照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区信息委根据项目申请内容、企业信用报告,组织相应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批准与否意见。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经批准后,区信息委发出批准通知,受资助单位凭通知与区信息委签订《徐汇区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合同》,并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须根据项目进展定期书面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区信息委对实施项目作不定期检查,按合同规定分阶段拨款。

第十三条 凡由发展资金资助的项目,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单位须向区信息委提交《徐汇区信息化发展资金项目验收申请》,由区信息委组织项目验收或鉴定。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资助的经费,受资助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违反发展资金管理规定、未按合同执行项目、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其法律责任,区信息委须采取相应的追究及制约措施。

第十六条 区信息委应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信息委和区财政局按各自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汇区信息化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信息委(2002)22号发布)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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