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促进、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购买行业协会服务资金(以下简称购买服务资金)用于支持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促进行业协会发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的作用,推进本市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

本办法所称的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是指本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联合性协会、专业性协会和行业性协会。

第三条(资金渠道) 

购买服务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资金属性) 

购买服务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使用原则) 

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管理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购买服务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通知和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购买服务对象)

购买服务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能力,能够保证购买服务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三年内无违法记录,社团年检合格,信用状况良好,项目完成情况较好;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服务范围和标准)

(一)承担行业发展课题研究、规划制订、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报告撰写、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行业趋势研究等工作,研究制订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组织参与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开展行业数据统计、行业信息发布、行业评估等工作,以及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其他事项,项目额度不高于10万元;

(二)组织行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推进社会责任建设等具有较为广泛社会影响的公共服务项目,项目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第九条(使用方式)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使用。单个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第十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产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明确年度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申报方式)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根据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项目指南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项目。

购买服务资金项目申报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受理购买服务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将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按照项目评审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制订年度购买服务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公示)

拟购买服务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名单。

第十六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应当具备协议的必备条款,并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 

经确定购买服务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拨付购买服务资金。资金拨付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评估)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评估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出评估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购买服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资金、擅自改变购买服务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购买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供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和撤销)

购买服务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财政资金使用规定收回已经拨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服务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将按照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6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531日。经《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延长〈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两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沪经信法﹝2015﹞180号)延长有效期的《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09﹞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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