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对象
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区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
二、享受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是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2、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3、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4、创业组织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失业、协保、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组织连续用工和缴费满1个月可以计入补贴范围,满10个月及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10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认定)起的3年。
三、享受政策
根据创业组织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以当年实际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人数和年度从业人员人均房租确定,但年度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均补贴最高不超过2800元。同时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再给予房租补贴金额30%的补贴,最大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房租支付金额。
四、申请手续
1、受理日期
创业组织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半年以上(含半年)。
2、提供材料: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其中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非正规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证书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册;
(5)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6)社保缴费凭证的原件、复印件;
(7)创业组织银行帐户(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可以提供业主个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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