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推进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的要求,努力打造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围绕“上海要成为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地区之一” 的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审批,降低行政成本,增强办事透明度,建立部门之间协同办事机制,提高政府部门网上协同办事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网上协同办事适用于本区涉及企业登记的各类行政审批及管理事项。企业服务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业登记和行政审批事项。

二、具体内容

(一)协同办事

网上协同办事单位为相关行政审批部门。

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事项,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将事项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告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签收,并将办事结果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反馈至区企业服务中心、工商分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办事结果同时反馈至区外经委。

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登记事项,由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企业法人登记基础信息提供的经营范围,依据本部门管理职责进行许可审批并及时将各类审批信息发布于“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根据企业登记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各工作环节,设定监察点,由区监察委实施效能监察。

(二) 优化服务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分类标准,开通“绿色通道”,确定企业服务的目标和顺序,实行优化服务。区经委、企业服务中心、各网上协同办事单位负责发布服务企业信息和服务内容。

三、工作流程

(一)协同办事流程

1.申请信息抄告

(1)区工商分局在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时,将申请人可能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告知区企业服务中心。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区工商分局在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登记时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告知区外经委,区外经委确定前置审批事项后,告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企业服务中心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将有关申请信息派发各相关审批部门。各相关审批部门在区企业服务中心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任务签收,并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各相关审批部门在签收任务后,系统每 20 天自动提示待办理信息。审批部门未及时受理的,需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说明理由。

2.前置审批

(1)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行政审批。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批完毕后,即时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区企业服务中心、工商分局,并在“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内予以公布。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事项的,各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完毕后,即时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将审批结果反馈区外经委,并在“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内予以公布。区外经委审查完毕后,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将审批结果反馈至区企业服务中心、工商分局。

因企业申请办理条件未成熟而导致无法按时办理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给出待办理的答复,并在待办理期间内与企业保持沟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定期自动生成不同的指示标记,提示待办理事项。

(2)各相关审批部门在签收任务后,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受理后按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行政审批,将受理时间、审批时间在“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内予以公布。

“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上公布的审批事项的受理时间、审批时间、审批结果必须与各行政审批部门内部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保持一致。该审批的效能将纳入部门考核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批时限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的通知》(沪外经贸委办发 [2008]214 号)的规定执行。

其他类型企业登记审批时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3)区工商分局核准企业营业执照申请后,再将登记基础信息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及时反馈给相关前置审批部门。

3.证照发放

区工商分局在收到相关审批部门批准信息后,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发营业执照。

4.告知(后置)审批

区工商部门将核发营业执照企业的登记基础信息在“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内发布,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企业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依据本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后置许可审批、监督管理。

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各类审批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发布于“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5.后续管理

自企业领取证照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谁审批,谁负责;谁有职,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如因企业违法经营,原审批机关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传送相关行政机关。

(二)企业服务流程

1.由区经委负责提供服务企业内容,定期告知区企业服务中心, 由区企业服务中心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及时发布信息和相关特别服务事项,告知各相关部门并将审批部门服务企业的情况及时反馈。

2.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企业审批事项申请时,一旦发现有符合区相关服务政策的申请人,可通过“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将有关信息告知区企业服务中心。

四、信息交互

区工商分局公开各类企业法人登记基础信息,供各审批部门、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用。各审批部门在完成审批后将本部门的审批信息发布于“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定期将管理信息发布于“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区各有关部门可按照企业信息、证照审批结果、服务类别等项目进行分类统计、查询。

通过整合企业基础信息资源,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优势,为区政府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同时实现对食品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重要领域的有效监管,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五、系统运用及管理

(一)系统运用

“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作为应用系统与区政府门户网进行集成整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登录,使用“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中的协同办事、企业服务、信息交互等工作模块。

(二)授权管理

“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记录的数据不可撤销、篡改。各审批部门应将实施操作的人员名单(1-2 人)以书面授权函(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形式告知区工商分局,由区工商分局据此赋予审批部门操作人员相应的权限。审批部门操作人员发生变动的,应以书面授权函(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形式及时告知区工商分局,由区工商分局作相应的权限变更。

六、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建立由区府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班子, 全面负责推进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区府办、经委、外经委、信息委、监察委、工商分局、法制办、企业服务中心及相关行才政审批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选派专人任联络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区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协调工作;区工商分局牵头负责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流程设计工作;区外经委牵头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区经委负责企业服务相关工作;区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的梳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事务协调工作;区监察委负责对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效能进行监察;区信息委负责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系统支持、维护以及信息化资源的整合。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保障措施

(一)联合会审制度

企业设立涉及公共利益或与他人有利益冲突的,由区企业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相关审批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二)联络会议制度

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区企业服务网上协同办事各部门的联络会议。区企业服务中心每季度牵头召集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联络员召开联络会议,通报协同审批工作机制的运转情况,共同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不断提高网上协同办事效能。

(三)效能监察机制

区监察委根据各行政审批部门网上协同办事的流程环节,通过现有设定的监察点,负责对各部门工作的情况进行效能监察,定期通报网上协同办事的效能监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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