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市单位招用徐汇区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一、享受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经认定的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
二、享受条件
新录用本区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技能类普通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受政策
单位新录用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困难人员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三年,同时吸纳失业人员给予单位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