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市单位招用徐汇区特殊就业援助对象补贴政策
一、享受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本区户籍的特殊就业援助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
特殊援助对象指本区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戒毒人员。
二、享受条件
新录用本区户籍的特殊就业援助对象,从事非技能类普通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享受政策
用人单位凡招用经认定的本区户籍的特殊就业援助对象,从事非技能类普通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特殊就业援助对象每人每月500元就业补贴。吸纳特殊就业援助对象中失业人员的,给予用人单位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10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若连续用工满五年,从第六年起按照每年递减10%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最低递减至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