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市单位招用徐汇区青年就业援助对象补贴政策
一、享受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本区户籍的青年就业援助对象。
用人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除外)。
二、享受条件
当年新录用的本区户籍青年就业援助对象,从事非技能类普通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青年就业援助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区户籍30周岁以下,工作经历不满两年且失业半年以上的青年。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困难群体:
(1)本区户籍当年毕业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自身就业条件较差,难以顺利实现市场化就业的人员。(相关数据以劳动力资源调查结果为依据)
(2)本区户籍35周岁以下,工作经历不满五年,自身就业条件较差,难以顺利实现市场化就业的人员。
三、享受政策
单位新录用本区户籍青年就业援助对象,给予青年就业援助对象每人每月300元就业补贴,给予用人单位当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