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风险防范(下篇)直播课程顺利开展
2020-05-15
4月底,上海聚科生物园区主办的“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直播课程,因课程内容结合当前疫情下的法律问题,由此得到了听课学员的肯定。5月14日,由上海聚科生物园区主办的“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风险防范(下集)”在线课程再次顺利举办,该场直播共吸引近20名学员报名观看。
本期聚科大讲堂仍由承办单位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慧律师作为分享嘉宾。首先,朱律师为大家介绍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我国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劳动者解除、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解除。朱律师结合生动的案例向学员进行讲解。同时指出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遵循坚持协商求同、坚持平衡保护、坚持稳定劳动合同关系和坚持促进劳动合同协作履行四项原则来解决。
接着,朱律师结合疫情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进行讲解。该通知对由于疫情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与中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朱律师提醒用工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正确执行: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最后,朱律师强调,为了避免劳动风险的发生,企业在处理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时都应秉持“依法合规”、“注重程序”、“注重证据”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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